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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起源于混乱的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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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是爱的港湾,是我们温馨的摇篮,我们活动的初始地。

    家,给我们安全,给我们温暖。

    家,是我们身体和灵魂的宿地,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

    家,在我们每个人的眼里都是那么普通和平凡,可就是这种普通和平凡的家庭模式却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由最初的乱婚、群婚逐渐向对偶婚,乃至今天的一夫一妻制度发展而来的。也可以这样说,家庭的发展史就是社会文明的发展史。

    在人类历史上,在远古时代,人类有过一个漫长的群婚与杂交阶段,人类*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都是从群婚杂交到一夫一妻,群婚是原始时代的一种婚姻形式。对于这一点,长期以来被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忽略了。到了19世纪,在这个研究领域有了很大的突破,巴霍芬、麦克伦南等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现,最突出的是美国学者摩尔根,他深入印第安人的部落,在那里与印第安人共同生活了40年,从他们的一些原始习俗、亲属关系以及其它方面分析、推断出初民群婚与杂交的*状况,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赞赏,恩格斯认为他的发现“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辟了一个新时代”。对群婚,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人,承认群婚阶段的存在,而不承认普那路亚婚的存在,认为集团外的群婚是直接由杂交*而来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群婚是虚构的,并不存在这一婚姻发展阶段一些民族中存在着的共有状态,但不是婚姻关系,更不是当时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群婚从未代替过个体婚制。虽然,至今还有一些学者对在人类历史上是否存在过群婚与杂交表示怀疑和提出异议,但是总的看来,应该说这个观点还是比较确凿可信的。恩格斯认为,人类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将群婚阶段分解为:一,血缘家庭,即仅仅排斥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二是,普那路亚家庭,即同胞(母方的)姐妹和兄弟间,不可*。这两个发展阶段即群婚的两种典型形式,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血缘群婚(或称血缘家庭),是群婚的低级阶段。这种婚姻排除了杂乱*时期直系血亲之间的*关系,禁止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等相互间存在性的关系。*关系是按照世代来划分的,同一群体内的成员组成了若干同行辈的婚姻集团。其主要特征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亚血缘群婚(或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的较高级的阶段。这种婚姻仍然是一种同行辈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关系中排除了姊妹和兄弟。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统较远的姊妹和兄弟。其结果是,若干姊妹成为她们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同样,若干兄弟成为他们的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们的姊妹是除外的。谢苗诺夫说的为了避免内部的混乱和冲突的提法是可认同的:第一种形式,为了防止犯上作乱;第二种,是维持成年雄性的相互宽容,消除嫉妒。这种禁忌是为防止原始人群内部实行杂乱性关系而引起的冲突而出现的,算得上是人类早期家庭制度的一个雏形。

    在人类的早期,人类受着低下的社会生产力的限制,还处在刚刚脱离动物状态的人们过着居无定所的游猎生活。他们是以原始群为单位生活的,几十个男女要居住在一个洞窟之中,以集体的力量寻猎食物,并抵御野兽的袭击。那个时候人们的智能发育还没有跟上身体发育,他们的*就跟动物没有差别,完全受*的支配,没有固定的*对象,*是任意而混乱的。即便是在今天我们看来不可思议的母子、父女、兄弟姊妹之间也都存在着*的可能,而且都是属于正常的。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没有家庭伦理道德的约束,也不存在家庭和伦理。这一个阶段也即是史学上所称之为的群婚。群婚,顾名思义,就是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混杂在一起,没有具体的配偶对象。在这一个阶段,父亲是难以辨认的,世系只能够从母亲这一面来确定。人类原始群婚时期,*关系是“男女杂旃,不媒不阳聘”,*只是*的发泄,没有羞耻,**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时是没有婚姻家庭的观念的。氏族公社时期出现了与原始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和对偶家庭。血缘家庭,又称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婚姻产生的最初阶段。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之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姐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作自然而然的事”。

    通过长期的生活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紊乱的性关系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秩序的安定,从而逐步建立了婚姻制度。这种情况延续了二三百万年,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近亲相交,其生不繁”的道理,于是逐渐限制了*范围,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为原始群的分裂、*群体一步步地宿小创造了条件。随着意识的觉醒和生产力的提高,开始了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禁止婚配。这种婚姻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是由血缘婚发展而来。一般实行不同胞族、氏族之间。亚洲、欧洲、美洲在历史上都存在过这种婚姻形式。

    史料表明:不仅在北京周口店,还有其他地区发现的许多猿人颅骨上都有用棍棒或锋利石器暴力击打的痕迹。通过对南非的南方古猿研究,学者们认为在这些古猿群体中曾发生过频繁的流血冲突。苏联学者谢苗诺夫谢苗诺夫认为,出现这种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原始人群实行杂乱性关系和雄性成员之间对雌性成员的争夺。这种因混乱的性关系引起的冲突影响了正在形成中的原始社会群体,对集体本身也是一种巨大的威胁。集体内部的秩序、关系都面临着被涣散和甚至被瓦解的威胁,集体的经济活动也由此陷入了混乱状态,狩猎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将狩猎集团中的全部女子排除出狩猎集团就成为禁忌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全部女子都被排除出了狩猎集团后,男子就便于遵守性禁忌规范。即使在当时这种混乱的群婚中,也存在着原始的性禁忌,也是一种与性关系有关的禁规,例如禁止男女之间在狩猎前发生性关系,以及对氏族内部性关系的严格禁止等。在性禁忌规范下,原始人群就逐步划出了男、女各自组成的两个相对独立的集团,男的外出从事狩猎,女的从事其它生产活动。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意识到了由混乱的群婚而导致的近亲结合的危害性后,“普那路亚家庭”的模式出现了,它禁止在本族内通婚,于是随之便诞生了母权制度社会。在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公社曾经一度空前繁荣,群婚模式的婚姻制度转入了对偶婚制,出现了一种相对稳定却并不固定的成对夫妻的模式,但是担任族长的依然是女人。群婚与杂交的全盛时期是在母系社会,母系社会正是建立在群婚与杂交、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基础上的。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男子在生产中逐渐居于统治地位,母系社会逐渐转为父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和生活资料的占有逐渐被男人掌握并支配,母权的慢慢丧失使女人的地位也开始下降并让最终位给了男。这时,男子为了把自己的财产传给有自己血统的子女,“性禁忌”也越来越频繁,这不能解决问题,必须有新的限制。所以对妻子的贞*开始要求严格,这样,群婚杂交逐渐归于消亡,一夫一妻制开始建立。这也是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自然过渡过程,是人类最早期的家庭革命。生产力的发展是导致革命的首要原因。

    性禁忌的出现,表明即便是原始人也都不是纯粹受生物本能的支配的,而是受着某种超越于生物本能的东西支配。这种超乎本能的东西从心理学意义上看,也是人类对自身行为、活动与后果之间关系的初步领悟,体现了人类思维意识的初级发展水平。它在实质上就是通过这种强制性的禁忌对原始的性本能实行调节,使之无害于或有利于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事实的发展证实了恩格斯的推断群婚制经历了一个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过程,人口质量也因逐步排斥近亲通婚而有所提高,这些意识都为后来对偶婚姻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也是今天一夫一妻制的实践前提。群婚制经历了一个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过程,人口质量也因逐步排斥近亲通婚而有所提高,这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过程能动地作用于其自然方面的极好的例证。谢苗诺夫和我国学者蔡俊生都认为,原始社会中男女集团的分工由此正式稳定地确定下来。人类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群婚与杂交到一夫一妻制的过程,即从群婚制向专偶制*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在漫长的岁月里性禁忌的不断产生,*对象一步步地受到限制,*范围一步步地缩小而发展的。

    参考书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972年。谢苗诺夫在《婚姻和家庭的起源》